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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故解除合同,要怎样进行赔偿

时间:2026.04.0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1.劳动者无故解约致用人单位受损,要担责赔偿
赔偿涵盖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有约定按约定)、直接经济损失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属合法解约,不用赔偿。
3.实际中,用人单位要对损失举证。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一家公司后,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也不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称因小朱的无故离职,为招收录用小朱支付了一定费用,且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公司夸大损失,不愿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无故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小朱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属于无故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小朱离职产生了招收录用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等,小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公司无法举证,小朱可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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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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