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筑工地
农民工受伤,责任承担按情况而定。
若与建筑企业有
劳动关系,工作受伤属
工伤,企业担责。
2.企业
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格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发包方担责。
3.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和企业可能连带
赔偿。
4.农民工可先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
仲裁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该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小胡,小胡作为包工头招用了小朱。小朱受伤后,建筑企业认为小朱是小胡招用的,应由小胡负责赔偿;而小胡则称自己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建筑企业应承担责任。双方就
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小朱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建筑企业应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2、本案中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胡,小胡招用的小朱在从事
承包业务时受伤,按照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若认定小朱受雇于包工头小胡,小胡和建筑企业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朱可先与建筑企业和小胡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
申请劳动仲裁或
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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