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掉落致他人损害,责任人认定分多种情况。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其担责,如窗户花盆掉落,窗户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像高楼外墙瓷砖脱落伤人,不能确定具体住户时,可能涉及的住户若无法自证清白需补偿。
3.若建筑物建设、管理有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
4.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建筑物使用人定期检查搁置物、悬挂物安全性;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把控建筑质量;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
(1)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掉落,若能明确具体责任人,像窗户花盆掉落,窗户所有者或管理者需担责。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高楼外墙瓷砖脱落伤人,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可能涉及的住户若不能自证,要给予补偿。
(3)建筑物建设、管理存在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4)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提醒:建筑物使用人应定期检查搁置物、悬挂物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遇到此类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能明确具体侵权人,像窗户花盆掉落,由窗户所有者或管理者这类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高楼外墙瓷砖脱落伤人无法明确责任方,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三)若建筑物建设、管理有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他们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
(四)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掉落伤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其担责。如窗户花盆掉落,由窗户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像外墙瓷砖脱落,涉事住户不能自证清白就得补偿。
3.建筑物建设、管理有缺陷,建设与施工单位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质量问题。物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要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结论:
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掉落致他人损害,责任人认定分多种情况,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其担责;难以确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不能自证非侵权人需补偿;建筑物建设、管理有缺陷,建设与施工单位担责(能证明无质量缺陷除外);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相关物件掉落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如窗户花盆掉落,窗户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具体侵权人担责,体现谁侵权谁负责原则。高楼外墙瓷砖脱落无法确定具体住户时,让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可保护受害人权益,促使大家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建筑物建设、管理缺陷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担责,能从源头保障建筑质量。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可促使其做好管理工作。若您遇到此类侵权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析 1、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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