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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怎样进行特殊保护

时间:2026.01.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1.劳动强度: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四级体力劳动。
2.经期保护:
经期不安排高处、低温、冷水及三级体力劳动。
3.孕期保障:
孕期不安排三级及禁忌劳动,不能胜任原工作应调岗或减负。
4.产假待遇:
正常生育享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有相应增加。
5.哺乳期规定:
不安排三级及禁忌劳动,不延长工时和夜班,有1小时哺乳时间。
6.权益维护:
单位违规,女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女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她处于孕期,公司仍安排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小胡表示自己难以胜任,公司却未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小胡认为公司违反了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而公司则称目前工作安排紧张,暂无其他合适岗位,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胡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且未对不能胜任的小胡进行合理安排,已违反法律规定。
2、小胡作为权益受损的女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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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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