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