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但实际上工伤保险机构的财政也是来源于国家拨款的,所以工伤事故越,国家在经济上也是有所损失的。有个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比如误工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等,而承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自然就是劳动者本人还有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