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里,非本人意愿中断的。
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承保人参与了失业保险,并达到交费1年以上的义务。
(2)金额:根据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月增加78元,其中最低不低于1053元/月,最高不高过1770元/月。
(3)领取期限:
1、交费≤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2、交费≤10年,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重新就业再次失业,交费年限重新计算,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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