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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
”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劳动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劳动。
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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