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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人

1、第三人指的是和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参与人的; 2、比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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