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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劳动者伤残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受工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哪些工伤赔偿内容等劳动工伤问题都在劳动工伤法规中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2024-02-27 01:08:18 已帮助24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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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理解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应作如下理解,更为符合立法原意。即:①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且必须是因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中断,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②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唯有发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情形,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或向保证人提出诉讼(仲裁),或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之时,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中断作出不同的规定,目的在于课以连带保证人更为严格的保证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主债务合同的诉讼中断的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不会进行中断。因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不影响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主债权是不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同时满足两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才会进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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