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后,若想知晓是否被受理,在五日内等待通知即可。若未收到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且说明理由,可认为申请已被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若超过四十五日仲裁庭未作出裁决,可询问是否延期。若未延期或延期超过十五日仍未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应及时关注仲裁进展,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