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直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之前,有一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行动表明不会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解除合同不用赔偿。
(三)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后在合理时间内还是没履行,另一方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解除合同没有赔偿义务。
(五)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达成时,有解除权的人解除合同不用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