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按约定要求额外补偿;若未约定,可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双方未约定补偿数额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上述月补偿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