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需关注劳动仲裁的时间节点,正常情况下从受理仲裁申请起四十五天内仲裁庭应开庭并审结案件,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二)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保留好相关的仲裁受理通知、文书等材料,以便准确计算时间。
(三)若超过六十天仍未开庭或审结,劳动者准备好材料,向该仲裁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材料可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