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方故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致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自身工作年限、工资等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权益。
(二)若第三方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需收集能证明恶意串通的证据,明确自身实际损失,如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损失,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可类推适用,当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致劳动者受损时,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