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留意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通常需在四十五日内结束审理。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但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最长六十日内应作出裁决。当事人需记录受理时间,以便判断是否超期。
(二)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需等待仲裁结果,可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仲裁庭审理时,若部分事实已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可关注先行裁决的内容,针对已明确的事项采取相应措施,不必等待全案审结。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该条款内容为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