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保全费用收取与财产数额相关。财产数额不超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30元。
(二)财产数额超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
(三)财产数额超10万元部分,按0.5%交纳,且申请保全措施费用最多不超5000元。
(四)费用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最终依案件裁决结果确定承担方。
(五)申请劳动仲裁保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按规定缴费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