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合同未到期时
解除合同,有以下情形:
- 若员工按《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提前 30 日(
试用期提前 3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无需
赔偿。
- 若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如接受单位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或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合同,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若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员工解除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要求员工
赔偿损失,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等,但单位需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