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要是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呢,签了三次合同也不意味着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要是前两次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第三次续订时,满足了法定条件,劳动者提出续订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自己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法定条件是指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是那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的情况。
但要是这三次合同不全是固定期限的,或者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终止了合同,比如符合法定的终止情形,那就不一定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啊,签了三次合同,不一定就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得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