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退回给派遣单位时,需查看退回原因。
倘若因
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而被退回,派遣单位可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
经济补偿;然而,若为无正当理由被退回,且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降低了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因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单位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派遣单位就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来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