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自愿选择放弃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境之下,通常很难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这一途径来维护其相应的权益,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双倍工资的
赔偿金等。
众所周知,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对
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尽管有劳动者自愿选择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终止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
然而,若由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带来其他正当权益上的损失,比如说
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以及非法
解除劳动关系等等,那么劳动者仍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
总而言之,“自愿不签”绝非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合理理由,劳动者亦应对自身权益予以充分关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