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下,用人单位私自收取
劳动者押金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不正当行为。
面临劳动者突然提出的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时,企业理所当然地有义务全额返还所收缴的全部押金费用,原因就在于押金并不是一种被市场承认和认可的合法留人手段。
然而,假如雇主能够证明由于劳动者的匆忙离职已经对他们产生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并且能够为此提供确凿可靠的
证据材料,那么他们也有权依法寻求对此进行
赔偿。
但是,相关
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押金处理,不能擅自将之作为押金的偿还
债务来抵消。
综合来看,无论劳动者选择何种方式离开现有岗位,雇主都应该毫无条件地退回所有所收押金。
若发现单位拒绝履行此项职责,劳动者完全有权利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申诉或者提交劳动
仲裁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