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在职
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依据不同情况解除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其中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首先,若该劳动者尚处于
试用期阶段,那么他/她便可以遵循“提前三天”这一时间节点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宜。
其次,当试用期已经结束,劳动者则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约。
在此过程中,请求者应该郑重地使用
书面形式,明确无误地表达其离职的真实意图以及确切的离职日期。
如此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日后因为类似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争议。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诸如未能按照当初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工作环境优良程度、未能按时发放
工资或没有全额支付工资等
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有权立即中断与其间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