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且在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医疗期结束后合同时终止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当劳动者被诊断出患有并不适应于原岗位继续工作的疾病,以及由于这类原因导致其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其他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可参照
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的基础上,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但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在医疗期满之后,劳动者仍然具备适当的身体状况来继续胜任现有工作,那么,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际,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维持或提高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其
续签劳动合同。
反之,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即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最后,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发生,都需要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不损害到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