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员工决策时所需要承担的
经济补偿责任,其具体的
赔偿金额应按照该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累积服务年限来进行计算。
针对每一年的任职时间,将向该
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基本薪酬的经济补偿。
对于担任满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期限,同样按照一整年来对待;至于实际任职时间低于半年的情况,则将发放相当于半个月基本薪酬的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所提及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现有劳务协议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水平。
然而,倘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有行政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上限,那么在决定对其实施经济补偿时,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标准,同时其可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最大累计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做出开除抉择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能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