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公司搬迁使员工被迫结束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那么,在员工主观不愿前往新址工作的情形之下,对于最终
赔偿金数额将根据员工的实际
工龄及薪资福利待遇水平进行斟酌和判定。
此处提到的经济性补偿措施,其支付标准将会以该
劳动者在目前所在企业已服务年限为基础,若每满足一年的工作时间,则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补偿款。
然而,若该劳动者在过去六个月至一年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反之,若不足六个月,则仅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额。
除此之外,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定义为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然而,若公司搬迁行为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且已经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交通以及生活上的诸多便利条件,而员工仍然选择不跟随公司搬迁,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搬迁地点与原工作场所之间的地理位置差异、员工日常通勤方式等各方面具体因素加以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