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及时
续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继续依据原有
劳动合同关系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金。
在特定时期内,劳动
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法律责任承担者的雇主有对雇员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义务。
然而,一旦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能及时续签,但实质
劳动关系仍然成立,此时,作为雇主应继续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付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劳资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失去了对
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费缴付的义务。
不过在此问题上,我们须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方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共识,在未续签新合同时愿意接受为其持续支付社会保险金;另一方面,如同劳动者正处于受法律特殊保护的阶段(例如怀孕、生产及哺乳等时期),尽管
合同期限已满未予续签,作为雇主也可能被强制要求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
所有这些特殊情况都需要结合实际发生的
证据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