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倘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便须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
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当前工作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而对于服务年限大于或等于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则将该期间视为一个完整的服务年限,按一整年来进行计算;若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
工资报酬,而是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这其中既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也涵盖了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的收入。
然而,如若您的实际工资水平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予以执行,但同时也设定了最高上限为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