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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遇公司破产财产如何去保全

高** 云南-大理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19 13:13:14 328人阅读

劳动仲裁公司破产财产如何去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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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把申请提交法院。法院审查申请,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等。
(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会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劳动者工资等债权优先受偿,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者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配合管理人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026-01-19 18: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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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破产,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提交法院。法院审查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等。
2.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管财产后会清理、评估和变价。劳动者工资等债权优先受偿,分配时会先清偿相关费用。劳动者需关注进展并配合工作。

2026-01-19 17:4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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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破产,劳动者可在仲裁阶段向仲裁委提财产保全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则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来保全财产。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若担心公司破产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定途径保全财产。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将其提交法院。法院为防止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保函等形式的担保。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因为劳动者的工资等债权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者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或公司破产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9 16:5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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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破产,劳动者可通过财产保全和申报债权保障自身权益。在仲裁阶段,可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将申请提交法院,法院审查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等。
2.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财产清理、评估和变价,劳动者的工资等债权属优先受偿范围,破产财产分配时会优先清偿相关费用。
3.建议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担保以完成财产保全,进入破产程序后密切关注进展并配合管理人工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2026-01-19 15: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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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破产,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将其提交法院。法院审查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金、保函等,目的是避免保全错误给公司带来损失。
(2)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劳动者的工资等债权属优先受偿范围,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同时,劳动者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并配合管理人工作。

提醒: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按规定提供有效担保。申报债权时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不同破产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14:20:22 回复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两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请求支付工资外;若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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