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超出了一年的时间仍未做出行动,则可被依据相关约定理解为事实上,自当劳动者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满一年之际已经与该劳动者成功签署了一份不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相应地应当立即着手与
当事人进行书面劳动合同的
补签事宜。并且,自劳动者开始工作满一个月之次日算起,直至到达满一年之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总共11个月的
双倍工资。
因此,倘若在一年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所产生的
赔偿责任将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份起算,公司有义务支付在此期间的两倍
工资;到了第十一个月份之后,便可按照法律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经成功签署了一份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