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期满而未行
续签,令员工依然在职且未经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默认以原有条件继续履行原有的
劳务合同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寻求公司的帮助来签署新的劳务合同或索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针对劳务合同截止后,员工仍然为原雇佣机构服务,原雇佣机构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也可理解为双方达成默契,继续按照原有的条件执行原有的
劳动合同。若从此情况中某一方提出解约之请,应得到人
民法院的肯定性支持。倘若在此期间,雇佣机构并没有显示出异议,依据我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雇佣机构应对此期间的薪资予以依规支付。若雇佣机构在一个月至一年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员工便有权请求雇佣机构给予每个月双倍的薪酬补偿。最后一点值得注意,若雇佣机构自合同期满日起满一年仍然未和员工续签书面合同,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务
合同关系。
《
劳动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
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