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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加班,能否因此辞退

按照我国劳动法法规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而在整个星期的工作时间累计则不能超过44个小时。
倘若招聘方决定要求雇员进行额外工作,必须首先和他们取得一致意见,并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由此若雇员表示无意加班,其拒绝的权利也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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