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公务出差及时补给方面所引发的争议,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
劳动争议的范畴。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
纠纷均可归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因薪资酬劳、
工伤治疗费用、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额等相关事项而产生的纷争;
由于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因对
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异议而引发的纷争;
因工作时长、休息休假权益、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以及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