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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纠纷是否构成劳动争议

在涉及到公务出差及时补给方面所引发的争议,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范畴。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纠纷均可归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因薪资酬劳、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赔偿金额等相关事项而产生的纷争;
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因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异议而引发的纷争;
因工作时长、休息休假权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以及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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