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首次医疗
期限届满而雇佣双方并未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可对后续
病假进行直接重新计算
医疗期限,且并不受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对于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遭受非因
工伤而需修养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员工自身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本公司內工作年限为基础,给予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