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时进行考勤打卡行为的证明问题,可以凭借多种方式获取证实依据。
其中,最具说服力的证明手段无疑为每
月工资明细账单。除此之外,以下提供的揭示自己确实在该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活动的证明资料亦可作为
证据参考:
1.
工资支付凭据或者相关账目记录(即
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以及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资料;
2.由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具有职务证明性质的证件,如“工作证”及“服务证”等;
3.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内的监控影像纪录;
4.同岗位其他劳动者所作的旁证证词;
5.查看计算机的开关机历史记录。假若您在工作日期间使用过办公室的电脑设备,则可以查询当日的电脑开机与关机时间。若您在上班之前便已开机启动,那么开机日期便可作为确认正常出勤时段的有力证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