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监察机构会全权受理关于
拖欠劳动者薪资的投诉。
劳保公共事务部门在实施劳动保护监察方面,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首先,宣传劳动
保险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促使雇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
其次,对雇主单位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第三,接受关于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最后,依法纠正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