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之规约或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按时、全额地支付给
劳动者相应的劳动薪酬,则应由劳动管理和监督机关依法下令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即时履行支付义务。
如若雇主
逾期仍未支付,劳动管理和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强制其从应付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范围内,以现金形式为劳动者追加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