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者届龄退职之後,通常不再具备办理
工伤鉴定之资格。
由于
退休员工与雇主之间的
法律关系已经演变为非
劳动合同性质,而转变为以
劳务派遣形式予以处理,故退休员无法进行
工伤确认程序,仅能依据相关
法规,寻求
人身伤害之
赔偿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赔偿类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