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数乘以年限。
其中之一“基数”代表着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待缴年份数;而另一个关键参数“年限”则是指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的年限,根据这一时间跨度,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约相当于一个月月薪的标准费用。
但是倘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超越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则应当将这段时间视作一年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即劳动者在此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情况下,其经济补偿金应根据这段时间折合为大约半个月的
工资额度进行计算;
2.“基数”这一概念意味着劳动者所能得到的
月工资数额。
这里所谓的“月工资”是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它是衡量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关闭或终止前12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的平均值,根据这个数值,我们可以较为精确地确定劳动者每个月所能获得的
补偿金额;
3.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被硬性规定,必须按照劳动者在上一年度取得的实际薪资水平来计算。
其中的“应得工资”不只是包括那些每月发放的计时工资或是计件工资,还包括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金、津贴及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然而,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服务不足12个月的特殊情况下,其平均月工资也会依据实际服务月份来计算;
4.此外,法律
法规还设定了对劳动者月工资的最低保障,即若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前的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较低至当地
最低工资水平以下的话,则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一)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