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发生无效或局部无效的状况,多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利用欺骗、恐吓的手段或者倚仗他人的危险境地,使得另一方
当事人在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
采用此种方式签署及修改的劳动合同,因为
欺诈、威胁或是借助他人的危险境地的行为违反了签约与变更劳动合同所必需遵守的互相尊重、公平协商的基本原则,使得对方在未达成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依据此种手段签署和变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在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之中,仅极力规定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关乎
劳动者的条款,却更多地制定的是义务性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则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这样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局部有效性存在争议时,应经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判定。
法律法规的地位至关重要,它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尤其是强制性的规定,那么相应的劳动合同便失去了效力。
在此类无效劳动合同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类是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可能并不具备
法人资格或者无法独立承担相关
民事责任,而劳动者本人可能并不具备正式的劳动
行为能力或者年龄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龄等;
另一类是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未能按照规定给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应薪酬,以及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