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于同一公司的职员驾驶该公司名下之
机动车,进行公务出差或其他业务活动时,若不慎遭遇
交通意外事故,那么作为雇主的企业理应承担起为其职员支付在事故中所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赔款以及后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假如该公司职工在驾驶单位车辆从事出差工作期间因交通事由致身体不适或受到
人身损害,根据相关
法规,这类情况应被认定为
工伤事件。
因此,在此情况下,企业也有义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名职员予以工伤
赔偿与照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