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双方在操作过程中达成一致的解除劳动协议,须严格遵循下列几个关键性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们应确保正在解除的劳动协议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缔结的且属于有效范围内的劳动协议;
其次,这个协议的解除行为也必须在依法订立并正式生效后,尚未完全执行完毕期间执行;
再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都享有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定权利;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需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基础之上,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向性方案。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