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间前往公司餐饮中心享用午餐时发生意外跌伤事件,在此情况下应该被界定为
工伤事故。
雇员在工作日内利用工作闲暇时间
去公司食堂就餐,这本质上是参与了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活动,并且与他们的日常工作紧密相连,理应对此给予法律保护,并将其视为工作内容的延展部分。
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跌伤事件应当被明确认定为
工伤范畴。
所谓“工伤”,便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之缘故在工作场所内遭受的
人身损害,故而,在公司食堂中不慎跌倒是完全符合“工伤”定义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