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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单位

首先,在人们决定提前终止就业关系时,有可能给雇主带来相当程度的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为了减轻此类情况给雇主带来的困扰,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严格限制了因员工辞去职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范围。
其次,如果员工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就业合同中进行的明确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应该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雇主用于提供职位招聘和选拔这类活动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原本意在提高员工技能水平所消耗掉的资金投入,当然在此过程中,如与合作方明确达成过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雇佣该员工期间,企业为了维持正常运营和开展工作而用药费用;
员工个人的行为及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部分通常是最难以预料并难以量化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双方共同签订,并且经过双方确认的关于经济赔偿的其他事项。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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