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应在企业发生事故的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若企业未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则员工可以自行
执行申请。
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格、签订的
劳动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
劳动关系的
证据、以及公司开具的医疗诊断报告等文件。
2.其次,如申请人经治疗后身体状况仍有所残缺或明显影响到其劳动能力时,应立即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最后,依据所认定的
伤残等级,受伤员工将会得到相应补偿:
医疗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以及
护理费等。
赔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用:
按照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用:
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各省市制定的
工伤辅助器具限额定额赐予偿付。
(5)停工留薪工资:
维持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不变,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派发。
(6)护理费用:
完全生活无法自理者,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
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者,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四成给予补贴;
部分生活无法自理者,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成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