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被派遣
劳动者不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标准或者出现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以及无法胜任分配给他们的工作等情况时,用工单位有权依循相关
法规的规定,要求将这些不合格的劳动者退回到原来的
劳务派遣机构。
这个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与这些被遣送回来的劳动者终止其
劳动合同关系。
需要提醒您的是,由于本单位并未与这些被派遣员工建立正式的
雇佣关系,因此我们只能够将她们退回到原来的劳动者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实际上,对于这些
劳务派遣人员所犯的任何错误,我们都不能够以自己作为她们的用人单位的身份去直接对她们进行
处罚。
然而,我们仍然有权利向当时派遣他们过来的机构提出相应的
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