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既具备行政执法的特点,又兼有
司法审判的性质。
从行政执法角度来看,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而该委员会的构成成员包括了劳动行政部门的
代表人士、同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换言之,其组织构成体现出高度的“三方代表性”,并且在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
法规规章的实施上,都受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引导和管理。
至于司法特征这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实质上拥有一定程度的裁决权能,当
申请仲裁的双方
当事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此裁决提
起诉讼时,
仲裁机构所发出的裁决书将自动产生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效力。
然而,
劳动争议纠纷则完全属于司法性质的案件,有着绝对的司法裁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