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调岗并不等同于变相解雇。只有当调换岗位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能将其视为合法合理的人事变动,而非类似于辞退的举措:
1、迁徙职工入新岗位必须源于企业的迫切需求,且必须遵守公司发展的战略方向,同样也必须遵循
劳动者本人的意愿;
2、变更工作岗位并无惩罚或羞辱员工之意;
3、新岗位与原岗位之间应有紧密联系,薪资待遇应保持不变或者有所提升;
4、调整后的岗位应当符合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职业特点,人职匹配度越高越好,不得随意安排不适合的员工;
5、若员工无法胜任当前职务,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
证据,然后再为其安排适当的岗位;否则,不排除存在变相解雇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