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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遭受了意外事故或身患职业性疾病,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而必须休息接受医疗救治时,在这段特殊时期——即所谓的“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旧会有所保证,全部由所属公司定期进行发放。
这里提到的“本人工资”,具体来讲是指该名工伤员工在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中,每月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平均数额。
倘若本人工资超出了统筹地区所有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0%,则应按照后者的300%来计算;
相反,如果本人工资比统筹地区的最低水平还低60%,那么就以统筹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考依据。
当工伤员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需要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时,工伤保险基金会依照规定按月给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这类费用会根据员工的生活自理程度被分为三个等级进行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种情况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当地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50%、40%或是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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