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遭受了
意外事故或身患职业性疾病,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而必须休息接受医疗救治时,在这段特殊时期——即所谓的“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享有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旧会有所
保证,全部由所属公司定期进行发放。
这里提到的“本人工资”,具体来讲是指该名
工伤员工在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中,每月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平均数额。
倘若本人工资超出了统筹地区所有
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0%,则应按照后者的300%来计算;
相反,如果本人工资比统筹地区的最低水平还低60%,那么就以统筹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考依据。
当工伤员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需要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时,
工伤保险基金会依照规定按月给付相应的生活
护理费用。
这类费用会根据员工的生活自理程度被分为三个等级进行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种情况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当地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
月工资的50%、40%或是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