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啊,咱们国家有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
法规,这俩就是专门管咱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各种事情的。
比如说啊,如果一个人辞了工作就走了,那他已经干过的那部分工作的钱是不能不给的哦!如果用工单位还有能力发剩下的
工资的话,比如这位工人的银行卡还没注销掉,那他们就要马上把钱发到位哟。
但是呢,如果这个人没有告诉公司一声自己就离开了,这就叫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啦,公司就有权要求他们
赔偿因为这样子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哒。
不过呢,要证明这事儿其实真的给公司带来损失了,那就是用工单位自己的责任了哟。
所以呀,如果用工单位无缘无故就扣了工人的工资,那么这些工人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就是咱们平时说的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们;
或者直接跑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里去
申请劳动仲裁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